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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入法典夫或妻一方不再“被负债”

2020-06-18 20:22:01 投稿人 : 网络整理 围观 : 评论

共债共签,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关系中既涉及与债权人的关系,又涉及夫妻之间的关系,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将“共债共签”原则写入婚姻家庭编,对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演变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不过并未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随着婚姻家庭矛盾的日趋复杂,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日渐突出。

  1.著名的婚姻法解释第“24条”

  当时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矛盾是“假离婚、真逃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各个法院也将该条作为司法审判中裁决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司法解释第24条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与我国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夫妻关系的状况相适应。首先,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但一段时间内大多数家庭资产以生活资料为主。特别是涉及经济转型和国企改制,当时越来越多的下岗职工他们的收入微薄,在进行投资或购买住房时,往往除了自己出资外,还向朋友借款,甚至贷款,家庭的其他成员也往往出资帮助。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视其为共同债务。其次,从夫妻关系的状况看,日常家事代理的法理基本上可以解决共同债务推定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婚姻法》之所以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正面规定家事代理制度,主要是因为即使没有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法定财产制足以调整家事代理的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财产责任原则上均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鉴于家事代理制度对于维护家庭生活的稳定和民事交易的安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仍以此为理论基础对夫妻单方负债作为规定,家庭资产不多的情况下,该制度基本上可以覆盖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负债推定为共同债务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出台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离婚、真逃债”行为,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

  2.婚姻法解释“24条”带来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十几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繁荣,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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